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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征免规定

  第六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粮食。
  第七条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以下项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济救灾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济救灾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八条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对粮油加工业务,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免税项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 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首先经县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即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后确定其企业资格;具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的单位,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由基层国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具体免税手续比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办理。
  第十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见附表一),并附报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3、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二、粮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性质、是否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进行审核,并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是否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进行审核,并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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