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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43号 2001年11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粮食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省局在总结各地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现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粮油企业,需按本《办法》认定免税企业资格的,至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一并予以清理认定。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粮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及其他关于粮食企业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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