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改

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2001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者)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不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服务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市场调节价由服务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八条 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基础标准、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服务价格,由服务者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