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废止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
(大政发[2001]77号 2001年11月8日)
为进一步引进优秀人才,加快构筑北方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对《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各类所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引进手续,不受指标限制。
二、对确属我市IT产业发展需要,年龄30岁以下,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五大”本科毕业生或虽无本科学历但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取得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和网络工程师证书的专门人才,以及经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计算机专业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只要市内四区软件企业聘用,市人事局批准,即可引进。引进的IT产业人才在市内四区就业范围不再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拥有技术、工艺、市场营销等专长的特殊人才,虽无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可以引进。
五、国内外大企业总部、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以及其他研发机构迁入我市,其所需人才可成建制一次性办理调入手续。
六、下列人员免收城市增容费:
(一)经批准引进的IT产业人才;
(二)特殊人才及随迁的配偶和子女;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引进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成建制一次性调入符合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