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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堵塞消防通道的。
  第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手续的;
  (二)无消防安全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运输工具、容器、包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的;
  (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六)在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七)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事项,或者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贴附危险品标签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修建、设置液化石油气站、气瓶库或者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代办点、经销点的;
  (三)液化石油气站在充装作业中超出容器规定容量充装的;
  (四)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的;
  (五)充装、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六)带气检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七)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八)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气的;
  (九)液化石油气站在充装作业时不检查用户准运证、操作证及运输工具危险品标志灯、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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