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委、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各接收单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确定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落实,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其所承担的安置义务。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适用于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四、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应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当地安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式样附后),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五、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6倍缴纳。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制度。安置保障资金的来源为: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经批准自愿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后,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安置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安置部门专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偿和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安置保障资金收支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