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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4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2001]556号 2001年11月27日)


  接市交通局来函,要求对本市为整治无证经营小客车而成立的区域性出租汽车公司的营业税予以核定征收。考虑区域性出租汽车的运营区域受到一定的限制,收费标准较低,营业收入与市区其他无经营地域限制的出租汽车公司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成立之初的经营状况不够稳定等特殊情况,经研究,在2002年底前,对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公司(冠以“沪C”字头出租汽车牌照的车辆)暂按下列办法征收营业税:
  一、核定营业额:
  1、桑塔纳出租汽车核定营业额为(或与该车型同等收费标准的车辆):
  4500元/月、辆(单人承包)和5500元/月、辆(双人承包)。
  2、夏利、奥拓出租汽车核定营业额为(或与该车型同等收费标准的车辆):  4000元/月、辆(单人承包)和5000元/月、辆(双人承包)。
  3、区域性出租汽车月计税营业额=∑(单车核定营业额×当月在册承包运营车辆)。
  二、适用上述核定标准的区域性出租汽车公司名单如下:
  1、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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