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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六条 外埠人员及大连市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在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旅顺口区铁山、江西、双岛、北海、三涧堡、长城、龙头镇,金州区得胜、大李家、向应、华家屯、二十里堡、三十里堡、大魏家、亮甲店、登沙河、查树屯、石河镇,甘井子区革镇堡、营城子、大连湾镇,瓦房店市祝华、岗店、文兰、共济、新华、铁东、岭东街道办事处,普兰店市丰荣、铁西、太平街道办事处,庄河市城关、新华、兴达街办事处,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共22个镇、13个街道办事处,投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瓦房店市仙浴湾、李官、永宁、复州城、老虎屯、谢屯、得利寺、松树、许屯、万家岭、东岗、复州湾、李店、长兴岛、炮台镇,普兰店市大刘家、杨树房、皮口、城子坦、双塔、四平、安波、沙包、瓦窝、元台、大谭、夹河、莲山、星台镇,庄河市大营、徐岭、栗子房、黑岛、明阳、光明山、大郑、城山、长岭、荷花山、蓉花山、塔岭、青堆镇,长海县獐子岛、王家岛镇共44个镇,投资3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七条 外埠人员及大连市农业人口兴办企业,在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小城镇和甘井子区其他小城镇,北三市市区,长海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上述区域以外小城镇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八条 境外人员兴办企业,在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投资50万美元以上;在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投资30万美元以上;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小城镇和甘井子区其他小城镇,北三市市区,长海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投资10万美元以上;在上述区域以外小城镇投资5万美元以上,其在境内的亲属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婚子女)城镇常住户口。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兴办企业投资的具体数额,由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决定,送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应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销售发票、投资凭证、相关单位的职业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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