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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大连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大政发[2001]75号 2001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速小城镇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简称北三市)市区及大连市其他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管辖区)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在本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允许本镇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二)甘井子区革镇堡、营城子、大连湾镇,旅顺口区铁山、江西、双岛、北海、三涧堡、长城、龙头镇,金州区得胜、大李家、向应、华家屯、二十里堡、三十里堡、大魏家、亮甲店、登沙河、查树屯、石河镇,共21个镇,允许这21个镇及第(一)项规定的5个镇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三)瓦房店市祝华、岗店、文兰、共济、新华、铁东、岭东街道办事处;普兰店市丰荣、铁西、太平街道办事处;庄河市城关、新华、兴达街道办事处;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共13个街道办事处、1个镇,允许大连市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四)瓦房店市仙浴湾、李官、永宁、复州城、老虎屯、谢屯、得利寺、松树、许屯、万家岭、东岗、复州湾、李店、长兴岛、炮台镇,普兰店市大刘家、杨树房、皮口、城子坦、双塔、四平、安波、沙包、瓦窝、元台、大谭、夹河、莲山、星台镇,庄河市大营、徐岭、栗子房、黑岛、明阳、光明山、大郑、城山、长岭、荷花山、蓉花山、塔岭、青堆镇,长海县獐子岛、王家岛镇,共44个镇,允许外埠和大连市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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