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要变更至省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省管理局提出申请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省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在办理时由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管理局提出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费用必须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房屋权属仍按现行办法由省管理局登记(房地产权已划拨出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处置由省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须经省管理局批准
(七)省政府驻外机构及各部门各单位在南京市以外办公用房也要由省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省管理局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省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在省级机关范围内由省管理局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九)省管理局要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允许有5%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不在此列
(十)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安全和完整在核定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占用超过核定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经省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由省管理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自2002年起由省管理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和使用需求建立基建项目数据库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