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道路清障车清障收费标准的批复
(藏价费[2001]121号 2001年11月19日)
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队《关于申请调整全区道路清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调整全区道路清障车清障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道路清障车清障收费全区执行统一标准。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对违章停放影响交通的机动车辆,强行拖至各指定停车场,其收费标准为:大型车辆200元/台次;小型车辆160元/台次;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50元/台次。
(二)对发生机器故障影响交通的车辆,将拖至不影响交通的指定地点,其收费标准为大型车辆100元/台次;小型车辆50元/台次。
(三)对因事故被毁的车辆,将其拖至指定停车场。在城区内事故被毁的车辆,其收费标准为:大型车辆250元/台次;小型车200元/台次;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50元/台次。对县、郊外公路的事故被毁车辆,其收费标准为:离城区50公里以内,每公里按10元收取;离城区50公里以外,每公里按8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