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 审批部门内部程序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应当理顺工作环节,实行"窗口式"服务,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把符合条件的申报手续送交服务窗口,审批部门实行内部运作,并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将审批结果返回窗口交给申办人。
第七条 政府审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二)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审批程序,包括各环节所需的条件和手续;
(四)审批时限,包括规定的时限和承诺的时限;
(五)审批结果,包括未予批准的原因;
(六)工作制度、纪律,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七)责任追究办法和惩戒措施;
(八)承办单位和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其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禁止政府审批部门的下列行为:
(一)随意增设或撤销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以外,确需增减审批事项的,必须事先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改变审批标准,刁难勒卡服务对象;
(三)借审批之便变相摊派和乱收费,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第三章 审批责任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作由市长负责,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有关部门审批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第十条 审批事项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具体承办审批事项的处(室)或窗口单位负责人为所承办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承办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承办审批事项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审批监督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确定本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审批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