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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原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长春市政府令
(第4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经2001年8月20日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述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章 审批责任制
  第四章 审批监督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加强政府审批的管理,将政府审批纳入依法、有序、高效运行的轨道,防止腐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和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的政府审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审批,是指被授予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事先规定某些事项获得批准的条件,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核、批准的行政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四条 政府审批应当遵循合法、效率、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审批事项,研究制定规范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减少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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