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发(1994)106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9)88号《
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附件:
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
特类区:
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街;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洼桥;青泥街;青泥二街;青泥三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包括三八广场区域);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六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