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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举行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
举行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规定(试行)
(川政中心[2001]8号 2001年11月14日)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凡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必须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进行。
  第二条 招投标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当函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招标公告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抄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10日内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议开标和评标的具体时间。
  第四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时间确定后,招标人应书面通知省计委、省监察厅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届时派人员参加。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原则上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脑数据库中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当天报到,参与评标工作。专家因故不能前来的,即另行抽取,额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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