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司法系统有关培训收
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沪财预[2001]95号 2001年11月19日)
你局《关于申请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中心暨上海市政法人才培训中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函》(沪司发计财[2001]1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中心暨上海市政法人才培训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司法部1996年发布的《律师执行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规定,对公证员及律师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