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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
(黔价费[2001]362号 2001年11月22日)


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贵铁办函[2001]1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经[2000]367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并征求各地货主的意见,普遍反映良好,得到了广大货主的认可。为不断满足货主对运输方式多元化,统一合理组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需求,在货主自愿选择运输代理服务的前提下,经研究,现正式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以代办相关手续为服务内容的运输代理行为。具体分为全程代理、发送代理、到达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整车、零担、集装箱,并分别制订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经营者运输可视运输市场情况适当下浮。每年底将具体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特殊货物(含超长、超高、超重、集重、危险货物、急难货物等)的运输代理服务费,采取由双方自愿协商,以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的方式确定。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签定代理协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承办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或变相强迫货主办理代理业务,也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货主可自愿选择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或者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按其选择的该种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
  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明码标价。货物运输代理人应持本批复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照章纳税;应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及受理单位等内容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联运代理服务为名,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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