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实行校(园)安全工作校长(主任)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或者提供食品时,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整治危旧校舍造成的事故隐患,确保学生(儿童)安全。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场所。
第九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国家规定不明确或者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由昆明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现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六)项、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有关校长(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九条,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经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