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处理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经贸委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青海分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其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报,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由中油青海分公司依据各地区、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计划统一配置。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精神,我省对新建加油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油青海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对边远地区个别确需新建的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建设,但要严格控制新建数量;各地区城建部门要将加油站建设纳入城建规划;新建加油站必须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凭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或委托州、地、市经贸(计经)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由州、地、市经贸(计经)委申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省成品油批发业务由我省获得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负责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今后,我省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其申请设立文件由省经贸委会同中油青海分公司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