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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2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以青政办(2000)41号文、省经贸委等5部门以青经贸贸字(1999)280号、青经贸贸易(2001)431号文分别对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整治违规加油站等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地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使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一些地区对加油站监管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重复建设,个别经营户受利益驱动,违规滥建,违规经营,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各地区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经贸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整治违规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易(2001)431号)要求,对辖区内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对未经各州、地、市经贸(计经)委审核,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严禁先建后批;对已经建成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加油站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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