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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向石家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报告本县(市)区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全民健身路径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市和县(市)区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路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路径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受赠单位。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和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和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路径场地的选择和器材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止扰民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路径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它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路径应当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路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向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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