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20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我市在市区内广场、公园、居民小区以及18个县(市)安装了全民健身路径,为广大群众强身健体提供了场所和设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健身路径的作用,市政府制定了《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使全民健身路径逐步成为社区、城镇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和支持给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及公园、学校、机关等部门,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路径兴建地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石家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为全民健身路径工作执行部门,负责全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
第六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启动资金由石家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