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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
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1]146号 2001年11月20日)


  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皂河、漕运明渠、幸福渠三大城市排洪系统治理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实施该项目对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防洪保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所在区县政府配合,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
  国有土地无偿划拨;集体有证土地,菜地15000元/亩,水浇地13000元/亩(含果园地、苗圃地);宅基地13000元/亩(含场地、坟地);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每年补偿1500元/亩;土地复垦费补偿600元/亩;农作物青苗补偿费为400元/亩。
  鉴于国家正在逐步制定和出台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措施,为确保城市排洪治理工程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城市排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耕地占用税”缓交,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办理。免交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菜田开发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造地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土地征用后,需要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由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管理处(简称建管处)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2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50~22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00~16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50~70元,窑洞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4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20元。
  坟墓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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