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1]91号 2001年11月21日)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管理,保证国家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包括缴存财政专户),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9]15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由市财政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收入监缴机关)负责。
二、收入监缴机关的职责
收入监缴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缴和检查:
(一)执收单位的执收主体资格、收费和罚款项目、收费标准的合法性。
(二)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统一收据)的合法性、规范性。
(三)执收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会计核算及其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执收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缴和检查的其他事项。
监缴机关应加强与执收单位的联系,及时传递有关政策信息,帮助解决执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监缴职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执收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将本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月报表(表式附表)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单位报表一并送收入监缴机关,以便监缴机关及时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
(二)收入监缴机关按月汇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月报表(表式附后),并分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各一份。
(三)罚没收入直接解入收入监缴机关金库,计入监缴机关收入统计范围。
(四)收入监缴机关应做好执收单位《收费项目登记、票据购买证》的换发、申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