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支出-标准财力-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为负数的,不计算转移支付额。
(一)标准财力的计算
标准财力由标准地方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体制上交、体制补助、经常性财力补助、专项上交组成。
标准财力=标准地方收入+税收返还收入+经常性财力补助+体制补助-体制上交和专项上交。
标准地方收入=标准增值税+标准营业税+标准农业税+标准农业特产税+标准其他地方小税收入+“据实计算”收入+标准其他收入和罚没收入+标准行政性收费
1、标准增值税(25%部分)的计算
先按“税基×税率”计算应征收入。因实际税基无法取得,故根据近似税基(工业增加值、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与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应征收入。公式为:增值税应征收入=各县工业增加值×工业平均有效税率+该县批发零售业增加值×商业平均有效税率(平均有效税率=Σ该行业实征增值税÷Σ该行业增加值);再根据应征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标准增值税收入。公式为:某县标准增值税收入=该县增值税应征收入×50%+该县增值税实际收入×50%
2、标准营业税的计算
先按“税基×税率”计算应征收入。因实际税基无法取得,故根据近似税基(分行业增加值)与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应征收入。公式为:营业税应征收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交通运输、邮电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建筑安装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餐饮服务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平均有效税率的计算与标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再根据应征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标准营业税。公式为:某县标准营业税收入=该县营业税应征收入×50%+该县营业税实际收入×50%
3、标准农业税和标准农业特产税
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县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际任务数(扣除社减、灾减数)为准。
4、标准其他地方小税
对收入规模较小,但与征管力度密切相关的税种,采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核定,包括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
(1)先计算理论收入。以各县上一年度上述各项收入实绩之和乘以全市县级前3年以上各项税收年平均增长率,即为各县的理论收入。计算公式为:各县其他地方小税理论收入=该县上一年度其他各税收入实绩×全市县级前3年其他各税年平均增长率
(2)再根据理论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标准其他地方小税收入。计算公式为:标准其他地方小税收入=理论收入×50%+实际收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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