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对县
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1]1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保障县乡政府的基本支出和正常运转,现将《合肥市对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对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障县乡人员工资特别是教师工资正常发放,根据省对下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一)不调整各县既得利益。转移支付资金从市本级财力中解决。
(二)兼顾公平和效率。转移支付办法力求规范合理,同时,考虑各县组织收入及控制支出的因素,调动各县依法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三)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各县标准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最低公用经费需要和必要的政策性支出。对生产建设性所需支出,暂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四)突出重点。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人员工资特别是教师工资正常发放以及特困乡镇补助,推进乡镇财政解困工程的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
建立并不断完善标准化转移支付办法。按照转移支付原理,采取规范、科学的计算办法,核定各县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以量化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市对县转移支付数额。通过转移支付,保证县、乡维护政府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稳定的最低支出需要,逐步实现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
三、转移支付资金来源
市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市本级财力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对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后,原市对县(区)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奖励、乡镇财政解困考核奖励等办法不再继续执行。
四、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市对县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县标准财力、标准支出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为调动各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相应建立激励机制。计算公式为:市对某县转移支付额=(标准支出-标准财力-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化转移支付系数×(1±激励机制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