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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零售管理,依法组织烟草制品的零售工作,合理布局零售网点,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烟草专卖零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需的货架、柜台以及其他必要的仓储条件;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乡烟草专卖所负责受理。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的资金证明;
  (二)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常住、暂住、寄住地点;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书或者租赁合同。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内设立的零售点,应当提供摊位租赁合同;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一)城区主要干道和农村乡镇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同侧两店间距应在50米以上;其他街道和村镇集市,零售点布局同侧两店间距应在100米以上;
  (二)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2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10个,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三)大中型综合型宾馆、饭店、商场和连锁超市,不受以上零售点布局限制;
  (四)城区车站、码头候车(船)室内的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总摊位数的3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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