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坚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应有剪毛量、净毛率测定,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四、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蛋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肉鸡、肉鸭还应油料肉比、瘦肉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要纳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疫情监测计划,并有年度监测报告。
四、场内设有病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种畜禽场应通过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属场由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省属场直接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定。省畜牧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书面材料初审合格场,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后的场,由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终审确定,授予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铭牌。
第十三条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应在三个月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另行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凡评定为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的场,将由省畜牧食品局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