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认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可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章 重点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先进,并配套齐全,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清洁无污染;生产区的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地或饲料地,种牛场有青贮等配套设施;有资料档案管理、疫病诊断室及必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技术力量:种畜禽场场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配备具有与生产、繁育、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有专门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畜禽品种:必须是对全省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经省级以上审定并批准命名的培育品种(系)或地方两种、国外引入良种或配套系。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猪场
1、品种(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300头以上;品系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500头以上。
(二)种牛场
1、肉牛(含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15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600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