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85号 2001年11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1]69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力度,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无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掺杂使假、偷税逃税、缺斤短两、使用未经质监部门检定和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由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报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属于石油、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并符合规划要求的,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属于社会建设的如符合所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石油、石化集团终端销售网络发展规划,可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纳入特许连锁经营网络,逐步实施控股或全资经营,并由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并强制拆除。今后,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开工新建加油站。
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加油站的管理。各市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国办发[2001]72号《通知》要求审批。改建、扩建加油站,须经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预审,报省经贸委批准。异地建设加油站、单位内部供油转为社会经营的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加油站等,按照新建加油站的要求审批。石油、石化集团在院新建批发企业,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狠抓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