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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保证并逐步增加城市绿化用地。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用地标准的调研工作,尽快制定新的绿化用地标准。要坚决贯彻好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二是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三是征用农用地建设城市公共绿地,要与调整城郊农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城郊绿地。
  (三)加强对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要大力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的绿地率,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城市绿量不足、“热岛效应”明显的问题。旧城改造要坚持“只拆不建或少建,留足空间和绿地”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危房改造、旧房拆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易地改造或退城进郊,置换出足够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对现有的闲置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要优先安排绿地建设。要坚决杜绝挤占绿地的行为,对城市建成区内拆除违章建筑后腾退出来的土地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使用。绿化的维护和管理,应根据不同的管理责任主体,实行分工负责制。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由城市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化工程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要切实加强“门前三包”中的包绿化工作,确保绿化建设落到实处。
  (四)加大城市绿化资金的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城市绿化建设是重要的公益事业,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由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根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9号令),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绿地建设投入,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针对不同类别绿化工程,实行有区别的投融资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工程。对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应结合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物业管理,由投资方按规划统筹建设、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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