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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设区城市应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争取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县级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应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所有设区城市应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一半左右的县级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有条件的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
  (三)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立不同的绿化发展模式。要大力加强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重点抓好城市中心地区的大绿地建设,搞好城市干道、街道和水系的绿要大力发展城市主体绿化,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拆墙透绿、成片建绿等多种方式,实现绿化资源共享。要加快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中心广场、公园、小游园,充分利用城市滨河、滨江、滨湖的优势,建设开放型滨河(江、湖)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及周边环境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城市中心广场的建设。要加强对单位、居住区及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各地在审批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时,必须把绿化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从严要求,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要加强城市周边大环境绿化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建设一定规模的绿化隔离带,形成功能完备、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加快推进城市绿化建设进程
  (一)抓紧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制度。 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城市都必须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完成编制工作;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2001年底要修改完善。各地要尽快建立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批准的绿化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者变相改作他用,更不能用于经营性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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