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做到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四证”齐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行为,维护正常的采矿秩序。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全省要在今明两年内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淘汰年产1万吨以下的矿井。
  (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必须严格实行煤炭准销准运证制度。凡非法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一律不得发放准销准运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为无准销准运证矿井的煤炭销售提供方便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省经贸委要制定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办法。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明确一位专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加大安全监管的力度。
  (二)要建立健全强制性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7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开发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2号)及相关规定征收煤炭开发基金,乡镇煤矿企业按照《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办字[1995]第585号)及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提取维简费。开发基金用于煤炭建设性工程,维简费据实列支20%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三)依法建立煤矿全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要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对煤矿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任职和上岗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