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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


  为了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总要求
  (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对矿区进行巡查,做到常抓不懈。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调控、部门归口监督、企业自律管理的煤炭监管体系,形成“依法、安全、规范、有序”的煤炭生产经营机制。
  二、建立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政府总揽全局,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全方位落实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市、州政府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矿点的办法,形成纵向到底的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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