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组织的下列收费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判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刊发广告等业务收取的各项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企业所得税
以上单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1)以上单位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民间组织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材料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2)持有技术贸易资格证的社会团体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后,暂免征收所得税。
(3)以上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
(4)凡符合上述优惠规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