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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清理规范工作的通告

  (二)依法使用票据。以上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须统一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1、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14号)第四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凭“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2、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现将以上单位行政事业收费有关征营业税规定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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