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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清理规范工作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清理规范工作的通告
(厦地税发[2001]173号 2001年12月1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决定对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一次地方税收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包括经市、区二级工商局或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各种事业单位及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和政策
  (一)办理税务登记。全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2001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办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办证提供材料: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等。
  3、办证地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地在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的,办证地点为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楼3楼税务登记柜台;机构所在地在同安、集美、杏林区和海沧的,办证地点为所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柜台。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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