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方法,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时间为准。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十)“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时间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注。
(十一)印发机关为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如发文机关未设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十二)公文的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十三)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标注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四、关于行文规则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二)各地、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公文中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协调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四)办理公文,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