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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八)《宁波政办通报》,主要用于摘要印发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周知的文稿(文稿一般压缩在2500字以内)。市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
  (九)市政府令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甬政”、“甬政办”、“甬政发”、“甬政办发”、“甬政函”、“甬政办函”、“甬政干”字号文件,落款处加盖印章(市政府令和市政府议案盖市长签名章),不再印注发文机关名称,并按行文关系标注主题词。电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不盖印章,也不标注主题词。
  三、关于公文格式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标注为“×密★×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二)“绝密”、“机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除电报外,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
  (四)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五)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七)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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