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一次验收不合格后,经过整改合格的,扣减该工程20%的含量工资。
(3)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核验整改不合格的,该工程的产值不得计提含量工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0%扣除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额。
(5)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自有职工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4万元;外包工(含外发包工程)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2万元。
(七)含量工资开支范围
(1)关于包清工含量工资支用范围,按应支付包清工工程款中人工费及流动施工津贴和支付的管理费中的19%部分计算。
(2)除出国人员工资外,企业职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开支范围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范围内开支。
(八)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口径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精神,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工效挂钩)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
(1)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上述规定可提取的含量工资额度之内,并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2)2001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由企业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十)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可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的规定执行,但今后不再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十一)审批程序
(1)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市建委审核,并下达含量系数。
(2)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按照资产关系统一确定挂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审核,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下达含量系数。控股公司对所属企业二层次工资分配办法,由控股公司会同市财政局有关直属分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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