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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
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36号 2001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现就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凡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9号)规定条件的转制企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一)范围
  除按上述第一条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凡在2000年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2001年可根据本通知继续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二)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2001年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部分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要求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审批。
  (三)挂钩办法
  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润双挂钩。其中与实现利润挂钩比重不得低于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不得高于60%。
  此外,企业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四)计算口径
  1.产值: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建材和施工机具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产值,扣除这些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其所属独立核算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不得作为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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