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市维护资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
十一、市政府每年将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控制数额的10%用作预备资金。预备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城市管理方面的临时性项目。
(二)对各区城市维护工作进行年终奖励。
十二、对城市维护方面的临时性项目,经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研究确定后,由市城管专业部门对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核定,由财政部门据此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责任单位。
十三、视下列综合评定情况,年底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终奖励资金的安排。奖励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和管理。
(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城市维护责任目标。
(二)城市维护资金全部用于城市维护事项。
(三)按照青发[1997]22号文件及配套文件要求,园林、环卫、市政等部门改革到位、改制彻底,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养护任务全部实行招投标。
(五)养护工作切实执行了养护标准。
(六)在当年各专业部门组织的园林、环卫、绿化、排水、道路等专项评比中综合名次处于前列。
(七)区财政根据需要,主动出资用于城市维护。
(八)区级财政收入超过计划增长幅度。
十四、对挪用城市维护资金、改革不到位及未能完成城市维护责任目标的,年底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建设、财政、城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酌情削减该单位第二年度的城市维护资金拨付计划,并将实际拨付额作为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城市维护资金拨付基数。
十五、市建设部门会同城管专业部门对各区城市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