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下设施正常维护支出和业务支出:
1.园林绿化设施。指公园、动物园、景区、游览景点、城市行道树、街道绿地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管渠、污水处理、防洪堤坝、河道等有关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指城市道路清扫(包括洒水)、垃圾集运和处理、粪便清运和处理及公共厕所、垃圾站点等有关设施。
4.交通设施。指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有关设施。
5.城市消防设施。指城市消防通讯、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营房和车库等有关设施。
6.城市海岸、海滩及近岸海域的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设施。
(二)城市维护专项支出:
1.包括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更新支出。
2.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方面专用设备的购置。
3.城市义务植树、摆花,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建设科技研究,城建业务及专业规划,爱国卫生活动所需药品及打药费用,防汛,海水浴场管理,文物维修,风景区保护管理等支出。
4.城市亮化工作的管理及公益亮化设施的维护。
5.按有关规定应由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的其他专项。
(三)城市环境整治项目支出。
(四)与城市园林、环卫、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的支出。
八、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每年11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控制数额下达给市建设部门和市城管专业部门。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区基层专业单位提报市城管专业部门进行汇总,分别报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市政府,经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协调一致,报市长或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再由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当年城市维护资金计划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市城管专业部门和各区的日常维护经费及设施日常维护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维护资金计划按月度直接拨付各专业部门和各区。城市维护工程和城市维护专项,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1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