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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通知
(青政发[2001]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是保证城市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正常运转,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二)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三)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维护的专项拨款。
  (四)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征收、筹集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的资金以及行政执法过程发生的罚没收入。
  二、城市维护资金应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工作,也可安排用于城市环境整治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竞争与发展原则。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有利于调动市城管专业部门和各区的积极性,激励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区之间的竞争,确保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深化城管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管干分离,撤并管理层次和精简工作人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城管作业社会化。对从城市维护资金列支的养护项目,全部实行定向招标,做到养事不养人,以事养人。
  (三)事权与财权统一原则。坚持“费随事转”,科学界定市、区两级承担的城市维护责任、范围和任务,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并根据维护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合理确定城市维护资金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数额。
  四、城市维护资金要保持收支平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浪费。
  五、设施正常养护、城市维护工程和城市维护专项等标准的制定,要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依据项目招投标情况,并参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定额标准测算确定。城市维护资金的支出,按照工作量和等级标准核定。
  六、建立调整机制。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财权事权结合的原则,在进一步调整、明确各区城市维护管理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建成区面积的增加和城市维护工作量的增大以及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化,每年对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计划进行微调,每三年对城市维护资金分配比例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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