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未取得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3、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年审。凡发现在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收回许可证。被收回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实行“准购、准运”制度。
1、从省外调入烟花爆竹,必须向由省公安厅批准进入江苏销售的厂家进货。不准擅自向未获准进入江苏销售烟花爆竹的厂家进货。
2、市、县日用杂品公司从省内外采购烟花爆竹,在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证、运输证件时,应提供市、县日用杂品公司与厂家签订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厂家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所定货样品的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据有效期内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省公安厅核发的外省产品进苏销售《准销证》,经审查合格后,由公安部门按权限开具《运输证》和《购买证》,购买、运输任务完成后应按规定将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具备专业运输车辆,配备专业押运人员,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
二、明确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长效管理措施
(一)全市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会议的有关要求,把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减少和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严把登记注册关,依法及时吊销经整改仍不合格企业的营业执照;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要完善购销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督促和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
(二)市、区、县供销社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日用杂品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权的管理,做好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市、区、县日用杂品公司应认真执行市公安、工商、供销社有关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别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对烟花爆竹物品危险性的防范意识,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监管职责,加大对伪劣、违禁产品的查禁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保障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