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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供销社 2001年11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公安部等6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归口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一)各供销社要严格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职责。
  市供销社要按照国家对烟花爆竹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各级供销社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工作。各级供销社所属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充分发挥经营主渠道作用,不得将经营权转包或变相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批发销售权规定,加强审批管理。
  1、我市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市、县供销社所属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市日用杂品总公司负责郊区烟花爆竹的统一采购、统一运输、统一管理工作(各县区域内的工作由县日用杂品公司负责),并由该公司向郊区日用杂品公司进行批发,由郊区日用杂品公司向属地零售网点批发。凡获得销售权的单位或零售网点,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严禁擅自向外采购、私下转销,禁止一证多点、流动摊点,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吊销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今后凡新增网点其审批程序为:由经营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市、县公安局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然后按规定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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