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供销社 2001年11月28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公安部等6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归口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一)各供销社要严格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职责。
市供销社要按照国家对烟花爆竹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各级供销社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工作。各级供销社所属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充分发挥经营主渠道作用,不得将经营权转包或变相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批发销售权规定,加强审批管理。
1、我市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市、县供销社所属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市日用杂品总公司负责郊区烟花爆竹的统一采购、统一运输、统一管理工作(各县区域内的工作由县日用杂品公司负责),并由该公司向郊区日用杂品公司进行批发,由郊区日用杂品公司向属地零售网点批发。凡获得销售权的单位或零售网点,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严禁擅自向外采购、私下转销,禁止一证多点、流动摊点,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吊销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今后凡新增网点其审批程序为:由经营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市、县公安局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然后按规定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