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工商企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事业。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3-5%用于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全额在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加大金融、证券、税收、保险等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的信贷支持;积极扶持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充分利用主权和二板市场、海外创业板等资本市场,筹集农业科技资金。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化保险制度。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农业科技发展。
19、切实加强农业科技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大引进国内外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的力度,重点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栽培和养殖技术、农产品保鲜及深加工技术,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在科技前沿领域的合作研究,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旅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到安徽创业,或以其它形式为安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0、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优化农业科技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业科技合作与协调制度,大力促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一体化。整合科技资源,对农业科技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分工合作,通力攻关。加强对农业科技园区的引导和支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向农业科技倾斜。大力宣传农业科技人员的先进事迹,提高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努力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尤其是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待遇,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农业科技事业顺利发展,不断提高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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