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快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
药品分类管理是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提高零售药店、医院药房管理水平的治本措施,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以下地区推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对因软、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停止其销售处方药,只能销售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城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审核批准开办。试点期间,处方药销售实行双轨制,大容量注射剂(大输液)、粉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对其他处方药,购药者能提供处方的按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没有医师处方的暂时可以销售。通过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逐步达到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要加快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用品零售商店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九、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力度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定价,保护用药者的正当权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药品作价政策和作价办法,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该项工作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然后推广到上市的各种药品。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或印制标价,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和内容的审查,严把审批关;要加强对审批后广告刊播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要认真贯彻《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消除虚假药品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