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各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挂牌交易的药品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各有关部门对招标采购药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大部分应让利于患者,价格管理、医保等部门要负责监督并定期公布执行情况。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商品电子化,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从制度上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解决好农村基本治疗药物的集中配送问题。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向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延伸,同时发展乡村药品零售药店,方便农民购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需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延伸网点采购;交通不便或边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委托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禁止无证游医借行医之名兜售假劣药品。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七、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通过试点,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组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个体诊所药品管理的通知》(湘药监市发[2001]37号),只能选用由省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