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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沪价公[2001]037号 2001年11月30日)


市水务局,各区、县物价局:
  你局沪水务(2001)421号《关于要求调整本市市区自来水水价的函》收悉。为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筹集建设资金,改善上海水质,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来水、深井水价格,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深井水价格调整见附表一、二。
  二、执行日期:自2001年12月1日起调整,2002年1月份自来水账单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调整后自来水价格中内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03元。具体使用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四、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和乡镇水厂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由我局授权所在区、县物价局进行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如遇调定价,需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备案,我局视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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